8月10日,由景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甲等4人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吴某乙等7人集资诈骗罪,唐某某等16人洗钱罪,暴某某等4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审宣判,3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到十八年不等。
这是一起吴某某等人利用网络APP搭建数字钱包平台,以发行数字货币为由进行集资诈骗,并用虚假信息招募“联合创始人”进行洗钱的案件。
2020年初,景泰县居民马某某在微信群发现一款投资理财APP,宣称投资回报额高达300%,马某某面对如此高额回报有些心动,不仅自己投资,还通过微信群介绍朋友投资。就在马某某做一夜暴富的美梦时,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找到她,此时,她已经被骗数千元。
“本以为是投资理财,没想到被骗了,”马某某说,“想着Y宝和比特币一样,能让我们发大财,没想到竟是个骗局。”随着公安机关的介入,一个涉案金额高达2300余万的集资诈骗案件浮出了水面。
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吴某甲伙同朱某某购买“YunSM”数字钱包APP,在平台上线运营后,被告人吴某甲伙同朱某某等人,约定分红比例,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微信传播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投资“YunSM”数字链平台理财产品或“Y宝”短期内可获得300%高额收益、充值1元人民币即可获得3个“Y宝”,散布平台将于2021年6月在虚拟货币交易所上线虚拟货币“Y币”、用户持有的“Y宝”可兑换为“Y币”,鼓吹“Y币”上线后价值将达167美金等虚假信息,以此为诱饵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我们通过运营“YunSM数字链”投资平台,隐藏真实身份,使用虚假姓名身份,以投资虚拟货币能获取高额回报为由,诱骗用户将钱充值到平台里,再利用联创人使用他们的银行卡洗钱,最后将平台用户的钱据为已有。”该团伙的成员朱某供述称。
景泰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沈渭仙介绍:“被告人以虚假宣传、高额回报吸引不特定多数人进行投资,犯罪成员、被害人之间虽未谋面,但通过微信联系,直接转账购买“Y”宝。这种采用网络联系、非接触方式进行集资的行为,抓住被害人想通过低投资获得高收益的心理,诱使被害人打款或转账,从而达到非法目的。”
为确保依法准确惩处犯罪,景泰县检察院高度重视,全程参与引导侦查取证,从固定后台服务器数据、“Y”宝与其他虚拟货币的区别、集资诈骗赃款去向等方面提出多条引导取证意见,逐步破解办案疑点、难点,形成客观、完善的证据体系。
“鉴于该案是利用“虚拟货币”、“区块链”技术实施的犯罪活动,犯罪手段更加狡黠,欺骗性更强、迷惑性更大,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员范围广,带来了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固定证据成为破案的关键所在。”办案检察官沈渭仙介绍。
在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后,景泰县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办案检察官先后多次与公安机关会商、分析案情,研判取证方向、取证需求,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及时全面规范固定了书证、物证、电子证据。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洗钱罪最重要的一项修改,就是将“自洗钱”行为纳入了刑法第191条的适用范围。被告人吴某甲、朱某某、何某某、巫某某将实施集资诈骗犯罪行为得来的赃款骗到“联创人”的银行卡之后,又指使“联创人”将人民币转化为虚拟货币进入吴某甲的个人数字钱包,进一步积极实施了“漂白”的二次行为,致使“黑钱”发生了“化学反应”,切断了它的来源,改变了钱款的性质。该四人为掩饰、隐瞒集资诈骗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行为属于“自洗钱”。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认可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作出了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