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问题研究
(白银市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孟丽霞、张建斌 730799)
摘要:《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运用,其重点应当是控辩双方的平衡机制,即控辩双方具有突破性的协商机制,而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一种从轻处罚的“恩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的结果应当是真正法律意义上被告人上诉率的减少与对判决结果的认可。
关键词:认罪认罚 上诉 对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16年试点实施,2018年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的在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节约诉讼成本,促进案件繁简分流办理,此项制度设立的目的之一就是减少诉讼阻力,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的情况下,实现被告人的自愿认罪认罚,提高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最终实现效率与公正的统一。
《刑事诉讼法》第227条明文规定,被告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具有提出上诉的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因此,适用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也有上诉的权利。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实践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被告人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对签署的认罪认罚承诺反悔后进行“技术性”上诉,这严重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初衷,浪费了司法资源。本课题结合会宁县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工作实践和具体案例,对被告人上诉问题进行梳理研判,参照相关资料分析论证,并提出五点应对措施和工作建议,以促进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
一、理性看待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问题
(一)保障被告人诉讼权益的需要。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上诉权是被告人维护自身权益,保障被告人自我辩护的重要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若引入一审终审制,其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对降低讼诉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没有太大的益处。目前司法界的认识中,均不认为被告人签署了具结书就等于放弃了上诉权,也就是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被告人享有绝对的上诉权,只要其对一审判决不服,就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
(二)维护司法办案公平公正的需要。保留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我国现行法律实行二审终审制,被告人的上诉权主要是为了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是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司法救济的重要途径,显示了程序法对公正这一价值的追求。
(三)特殊性案件规范化办理的需要。认罪认罚制度本身的特殊性并不能阻断和剥夺被告人上诉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是基于被告人的自愿性而开始,并不以任何司法机关的强制性介入而开始,其自身的特殊性并不能直接导致其上诉权利的丧失,反而应当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对其上诉的理由严格审查,是否真的属于判决确有错误的情形。
(四)平衡处理司法公正与办案效率的需要。对被告人上诉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是否真的能跳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加大对被告人上诉的惩处,这一做法表面上给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给了沉重一击,能够遏制被告人上诉现象,避免部分认罪认罚案件进入二审环节,减少诉讼程序,节约诉讼资源。但站在维护公平正义和彰显法治精神的角度考量,这种做法却值得商榷,这样做无疑是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挑衅与推翻,也是对被告人上诉权的限制与剥夺,因为上诉制度及认罪认罚制度设立的本身就是在协调公正和效率冲突的过程中寻找一个平衡点。
二、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的原因分析
(一)被告人对判决结果超出预判,不服判决而上诉。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的是一项原则性制度,办案实践中对适用何种刑罚及量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都是概括性的描述,尤其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大多是幅度型,甚至幅度区间可长达六个月,被告人预期的刑罚往往是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最低期限,但法院的判决可能超出被告人的预期,从而引起被告人上诉。以会宁县检察院2018年以来办理的认罪认罚上诉案件为例分析,该院自2018年以来办理的被告人上诉案件共涉及被告人42人,其中25人系一案中1人上诉导致全案上诉,其余17人均为适用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对这17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均为幅度型量刑建议,在法院判决后,被告人预期的刑期与法院判决结果有差异,遂选择上诉。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量刑建议的不精准和判决结果与量刑建议的偏差是导致被告人上诉的重要原因,如果幅度型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大量适用,势必会导致被告人上诉情形的增多。
(二)被告人规避监狱服刑,进行“技术性”上诉。《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所以对一些案情简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三个月的,或者剩余刑期较短的,部分被告人为了留所服刑,不被移送监狱服刑,往往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延长诉讼周期,避免或缩短了监狱服刑期限。例如会宁县检察院办理的张某盗窃案,张某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12000余元,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判决后,张某一方面认为量刑过重,另一方面为了规避监狱服刑,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而二审裁定做出时,被告人张某的刑期只剩下一个月,最终在看守所执行完所有刑期,该案是典型的被告人利用上诉规避监狱服刑的案件。
(三)幅度型量刑建议占比较高,量刑建议精准度不足。部分检察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为了避免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情形,往往提出幅度型量刑建议,加之对被告人的释法说理不到位,导致部分被告人为了减轻刑罚而认罪认罚,对签署的具结书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没有明确的认知,在法院判决后又觉得刑罚过重,遂提出上诉。以会宁县检察院提出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为例分析,该院2018年以来所提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中,确定型量刑建议仅占所提量刑建议的16.4%,其中2018年所提确定型量刑建议为0件,直到2020年才因办案体制改革和内部考评机制推动,确定型量刑建议所占比例才大幅度提升至39.78%,大量的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为幅度型,而被告人上诉案件也大量集中在此类案件当中。
(四)其他主观、客观原因作用,部分被告人并未真正认罪、认罚。一方面,目前认罪认罚适用率已成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为了提高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率,不排除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非法引诱、恐吓之下非自愿签署的,随着法院判决,被告人用上诉的方式维权。另一方面,部分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短缺,例如会宁县检察院2018年以来审查起诉的1019名犯罪嫌疑人中,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被告人占70%以上,认罪认罚制度宣传不够全面准确,律师值班制度未完全落实到位等原因,导致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制度了解掌握不够,仅仅理解为“从宽”“从轻”,即为达到避免羁押、从轻判决等目的,但其并没有从内心对自己的罪行反思、真正认罪,为了轻罚而“认罪”“认罚”,导致在法院判决后提出上诉。
三、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率高的应对措施
(一)围绕量刑建议这个聚焦点,以精准度提升认同度。解决量刑建议的差异性、落差度是有效降低认罪认罚案件上诉问题的现实之需和当务之策,量刑建议精准性也是对检察机关诉讼主导作用和公正办案的现实要求,要内外联动、多向发力,切实提高量刑建议精准度。首先,检察机关内部要统一执法标准、量刑标准,熟练掌握常见犯罪及其具体情节的量刑标准及法律依据,并有针对性对本地区、本单位办理的类案有明确规范的量刑建议标准,解决因办案检察人员不同、办案时间不同,同类型案件量刑建议差异性较大的问题。其次,要加强检察、审判工作的沟通协调,力求规范、统一量刑标准,避免因法检认识不一致、标准不统一,导致判决结果与量刑建议偏差较大的问题。再次,要逐步提升确定型量刑建议所占比例,将可能导致判决之后再上诉的量刑建议分歧前移并化解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效降低因量刑建议幅度过宽、判决结果与量刑建议和被告人预期差异较大而导致的上诉问题。另外,要积极引入量刑建议智能化辅助办案系统,用信息化、智能化方式提高量刑建议精准度,用大数据分析、案例化比对手段提高审判人员、辩护人员、被告人员对量刑建议的认可度。
(二)依托辩护律师这个关键点,以实际参与率降低分歧率。律师实质性参与认罪认罚工作对保证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资源性和对诉讼活动的认同性,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是有效降低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的关键措施。检察机关要始终秉持维护司法公正的立场,牢固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有效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努力提高辩护律师的实际参与率和作用率。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具体工作制度,协调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扩大值班律师的队伍数量和工作覆盖率,细化实化值班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具体制度体系。其次,要着力保障值班律师的诉讼权益,案管部门、办案人员要保障值班律师正常行使阅卷权、会见权等执业权利,办案人员要主动向值班律师介绍案件情况,认真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建议,并动员引导值班律师发挥释法说理、化解分歧等诉讼作用,促进值班律师履职更有实质性质量和效果。再次,要调动发挥辩护律师的监督作用,值班律师的参与不能仅仅体现在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场,也不仅仅监督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要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司法办案的规范性及被告人其他诉讼权益保障的有效性进行多角度监督,重点监督防范被告人因办案人员恐吓、诱导、胁迫等原因被动签署具结书、被动认罪认罚。另外,要主动加强与值班律师的沟通、联络和协作,可以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建立侦查、检察、审判与辩护人员定期联络沟通机制,既便于具体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又可以定期研判分析、协调解决本地区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进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推动认罪认罚制度规范实施。
(三)把握普法教育这个着力点,以全流程宣传促进认罪、认罚、从宽、从快。在诉讼活动整个过程中,普法教育不仅影响被告人是否真诚认罪、真心认罚,也影响被告人知否自愿接受、积极配合认罪认罚从宽办案模式,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和降低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的重要着力点。检察机关要在引导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检察等各项检察工作中,大力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普法教育,真正使认罪认罚从宽成为被告人的自愿选择并主动配合。在引导侦查环节一方面指导侦查机关补强证据、还原事实,确保能够以过硬的事实证据敦促犯罪嫌疑人接受认罪认罚,另一方面及早劝导嫌疑人选择认罪认罚,以稳定的认罪态度配合办案;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除要对犯罪事实、量刑建议等进行明确具体告知外,要充分履行检察主导责任,大力开展针对性释法说理,可以适当进行案情告知、证据开示,并做好量刑建议解释说明、意见分歧化解,宽严相济规劝嫌疑人主动认罪、积极协商,并告知其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恶意反悔和宣判后恶意上诉的法律后果。驻所检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教育的重要依托和关键阵地,驻所检察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主动将释法说理作为维护司法公正、“反哺”监管安全、促进改造提升的重要载体,通过谈心谈话、播放宣传片、讲述典型案例等方式,积极有效向在押人员宣传认罪认罚制度的含义、规定、权利、义务及制度“红利”,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充分了解制度、自愿选择适用、明确反悔后果,建议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宣传情况纳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考核范畴,以推动对被告人羁押期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教育。
(四)立足检察监督这个履职重点,既保障自愿性、合法性,又抑制“技术性”、恶意性。检察机关要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大认罪认罚案件从侦查到审判全流程的诉讼监督,依法监督认罪认罚案件规范办理,既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又维护判决的严肃性,以监督实效降低判决后上诉率。首先,要加大对司法人员和办案活动的监督,坚决防止办案人员因绩效考核、追求高适用率,而违规恐吓、胁迫、诱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减少在判决后用上诉手段“维权”情形,可以参考借鉴重大刑事案件侦查活动合法性核查制度的经验,探索建立认罪认罚案件侦查、审判活动合法性核查制度。其次,要探索认罪认罚上诉案件同步抗诉制度,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情形的,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或进行“技术性”上诉的案件,根据高检院的要求,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对因认罪认罚减少的刑期在抗诉时应当建议二审法院予以考量,并且在工作中注意收集整理典型抗诉案例,发挥积极引导和警示教育作用。另外,针对部分被告人通过上诉,延长诉讼周期,达到留所服刑目的的“技术性”上诉情形,要探索完善附加刑适用制度和短期刑罚执行制度,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大罚金刑和缓刑的适用范畴,减少短期刑罚上诉案件,另一方面探索落实短期刑罚及时交付执行制度,对剩余刑期在一年以内的罪犯就近入监服刑,消除被告人“技术性上诉”的趋利避害动因。
(五)运用改革创新这个牵引点,与时俱进解难题促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实施时间较短,但在实践中诸如被告人上诉等大量问题和困难显现,这是法治进步、司法公正对改革创新的考验和要求,检察人员要秉承改革创新精神,用法律智慧、监督智慧、政治智慧与时俱进破解难题,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落实见效。首先,要结合司法办案实践,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重点针对被告人不认罪不认罚上诉、认罪不认罚上诉等具体情况,提出立法建议或应对措施,探索落实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提出抗诉、轻刑案件一审终审等制度,综合考量和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推动案结、事了、怨纾;其次,要加强刑事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人员在量刑建议、诉讼监督、释法说理、消除分歧等方面的综合素能,以过硬的素能基础保证认罪认罚案件质量和规范,从规范角度降低被告人上诉率;另外,要加快智慧检务工程建设、实施步伐,除了精准化量刑建议智能系统,还要积极引入和运用认罪认罚案件全流程诉讼监督平台、直观化认罪认罚宣传教育载体、便捷化律师查询服务系统、实用化典型案例查询对比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努力用现代科技促进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工作质量、效率、效果、规范得到大幅度提升。
参考文献:
2.刘艳辉、阳桂凤:《上诉不加刑:在救济与纠错功能博弈中寻求平衡与协调》,《法律适用》2014年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