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听证解心结
“经评议决定,同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场听证会到此结束”,随着听证会的结束,这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以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方式结案。
供劳务意外受伤
水某某自2017年受雇于甘肃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提供劳务。2020年8月6日,水某某在某公司工地卸瓷砖时,被瓷砖砸伤后送入甘肃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此次事故致水某某身体十级伤残。某公司在水某某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77316.90元。水某某以某公司应再支付其部分护理费将某公司告上法庭。双方因此产生争执,继而恶语相向,矛盾尖锐。
水某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
2021年1月4日,水某某将某公司起诉至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会宁县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其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4126.05元。会宁县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甘042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该院认为水某某在受佣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水某某在从事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对其人身损失承担10%的过错责任。遂判决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水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53998.19元(扣除某公司已支付的77316.90元)。水某某不服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21)甘0422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某公司在原赔偿数额的基础上另行支付水某某住院期间的陪护费11960元。2021年10月8日,会宁县法院以某公司已支付水某某家属陪护费用,其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为由,驳回水某某的再审申请。水某某遂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我在一审判决后找到了新的证据,法院再审没有支持,我认为不合理。我请求撤销原判决,在原来赔付的基础上再赔付家属的陪护费用。”水某某称。
甘肃省会宁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邵露征说“申请人在务工时受伤,要求赔偿,我们很理解,也希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促成双方和解。”
在审查了水某某提交的所有证据后,承办检察官认为会宁县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水某某申请监督的理由不成立,但当事人的矛盾未化解。
“我公司已在水某某住院期间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他要求的护理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我公司不应该支付这项费用”,某公司负责人对承办检察官说。
达成和解
承办检察官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决定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承办检察官及听证员从法、理、情多角度,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全面、透彻地释法说理。最终某公司与水某某在听证会达成和解,某公司愿意补偿水某某5000元,水某某表示不再就此事上访,诉讼。
“感谢检察院的帮助,我接受今天听证的结果,我对我之前的不理智表示歉意。”水某某在会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