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三促”检察进行时】景泰县检察院开展刑检部门案件学习讨论主题沙龙活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委和省市检察院关于“三抓三促”行动的部署要求,近日,景泰县检察院举办“刑检小课堂”学习沙龙活动,活动以“介绍案情、分析讨论、交流互动”的形式,围绕近期办理的胡某某合同诈骗案中涉及的共同犯罪的概念、适用、认定等问题展开讨论学习,活动由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沈渭仙主持,刑事检察部门全体干警参加。
案件承办检察官彭钲云汇报了胡某某合同诈骗案的案例事实、证据情况和争议焦点,围绕案件胡某某的共同犯罪问题阐述理由,案例中胡某某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无证据证实,胡某某在合同诈骗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无法证实,最终综合全案的证据无法得出胡某某共同犯罪的结论。
四级高级检察官徐述先深入解读了胡某某合同诈骗案的证据链条及构成共同犯罪的条件。一是共同犯罪要有当事人之间的犯罪意思联络,犯意联络可以是事先商量好的,也可以是在实施相关的犯罪之前临时起意,犯意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许的。二是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指行为人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依存、互相配合、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且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都是犯罪行为,各个行为对犯罪的行为均起到一定的作用。
参会干警围绕案件各抒己见,纷纷表示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学习了共同犯罪的理论知识,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的学习,提升法律素养,提高办案能力。
沈渭仙指出,此次沙龙活动案例选取典型,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刑检部门干警要认真研究类似案件,找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高证据审查能力和案件论证能力,严把案件质量关,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够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下一步,景泰县检察院将以“三抓三促”行动为契机,大力抓好青年干警素能提升工作,聚焦司法实践难题和指导性司法案例,常态化开展部门主题沙龙和专题研讨交流活动,通过对典型案例挖掘、分析、研讨,提高青年干警学习能力、办案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干警的业务素能和工作水平,为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夯实人才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