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陈某贤贪污、受贿抗诉案成功入选高检院2021年地方抗诉案例库。该案例系白银市检察机关首批抗诉的监委移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办理监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抗诉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被告人陈某贤利用其担任景泰县水务局副局长、局长、县给排水公司经理、县人大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何某某等13人财物共计122.1448万元、贪污公款110万元。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白银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以贪污罪判处陈某贤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万元。一审后,陈某贤以其不构成贪污犯罪为由提出上诉。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判决错误认定自首等情节提出抗诉。
白银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贤在一审庭审中对其受贿犯罪事实予以翻供,直至一审判决前仍未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同时,对一审法院错误认定自首情节开展调查核实,通过调取被告人在留置期间的自述材料,核查被留置期间供罪的过程,分析被告人从被采取留置措施到供认罪行的认罪态度转变及其供认犯罪的原因,并提出被告人陈某贤不具有自首情节的抗诉意见,为检察官、法官准确适用法律、认定自首情节是否成立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支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对陈某贤自首情节未予认定,并改判对其加重刑罚。
该案的成功抗诉,明确了监委调查阶段自述材料在认定被告人自首情节中的证明作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承担起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职责,其调查职务犯罪案件所独具的办案模式与以往刑事案件侦查方式有较大区别,侦办案件强制措施的形式、期限、取证的方式方法与普通刑事案件都有着明显的不同,以往侦查机关提供办案说明、到案经过等材料,以及结合立案决定书、讯问笔录等,判断认定自首情节的办案方法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职务犯罪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需要。在该案抗诉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从监委调取了被告人在留置期间的自述材料,该材料全面、客观地反映出了被告人在被留置期间供罪的完整过程,检察机关将其作为新证据提供给二审法庭,从而获得二审法院对抗诉意见的支持。
该案办理中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职能作用。检察机关发挥办案主导作用积极开展补充侦查,全面了解核实被告人陈某贤到案经过、供述罪行的过程及相关事实,调取被告人的全部自述材料,将之作为支持抗诉的重要证据提交法庭,使得抗诉意见获得法院采纳,充分说明了抗诉案件审查过程中,对于一审争议事实、争议焦点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获得全新办案视角对于纠正法院错误判决具有积极的作用,突破案件争议焦点最为有效的途径就是通过积极的自行补充侦查工作获取新的有利证据。